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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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弃停用厂房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安委办字(2009)0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弃、停用厂房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在3月全区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开展废弃、停用厂房专项检查的同时,要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农业机械、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针对薄弱环节与行业特点,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处隐患。特别是对各类施工临时居住用房、简易工棚、娱乐、商业等公众聚集场所,要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坍塌等恶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行的打击力度,紧紧围绕从严查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对本单位隐患视而不见、排查治理不力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等违法行为,深入查“三违”、查“三超”,形成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压态势,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好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数据库,不断完善充实预案体系。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完善各类应急保障投入机制,切实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和场所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应急值守与信息联动,确保遇有突发事故,信息畅通,上报及时,迅速处置,切实将事故损失与社会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各单位于4月24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电话:87778332, 传真:87778330 。

建邺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ОО九年四月一日

内部传真电报
发电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签 发:徐郭平
等 级 特急    编 号 苏安办电[2009]6号
 
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弃、
停用厂房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刻吸取“3.11”中铁24局施工人员租用住房重大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到4月底,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对废弃、停用的厂房、仓库进行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一、检查内容
  1、排查废弃、停用厂房、库房的结构性事故隐患。各地要全面排查本地区废弃、停用的厂房、库房,对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为危房的,要在房屋周边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立即着手组织拆除,同时,要排查厂房、库房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品,如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氯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如有,应立即妥善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2、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停用厂房、库房。对已经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遗留和废弃的厂房、库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储存设施、管道、容器中是否有遗弃或残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旦发现,立即按规定妥善处置。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仍处于关闭阶段或转产、停产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责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固体和危险废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将废弃、停用厂房、库房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居住用房。
  3、全面清查利用废弃、停用厂房作为人员居住场所的情况。各地对排查出的正在作为人员居住场所的废弃、停用厂房、库房,要立即组织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凡是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撤离居住人员。
  二、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2、各地安委会要牵头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职责;要对县(市、区)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3、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督促本系统各级部门抓紧开展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弃、停用厂房、库房存在的各类隐患。
  4、省安委会将在5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组织方案另行通知。
  4月30日前,各地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 系 人:朱从光 联系电话:025-83332377(传真) 电子邮箱:zcg_aj@js.gov.cn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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