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委字(2008) 11 号 区安委会办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精神和区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区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行动 方案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7份
区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以及市安委会统一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全区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吸取国内近几起重大事故教训,通过在全区重点行业领域深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集中纠正与查处安全生产领域有法不依、有法不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与法制意识,努力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5日——12月15日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突出围绕燃气、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打击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六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对本单位隐患视而不见、排查治理不力的; 六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部署阶段:11月上中旬。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六类行为”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集中打击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署安排,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12月中旬。市、区安委办分别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围绕各主管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区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牵头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燃气、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区安监局、建设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四大队为次此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务于11月20日前将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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