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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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邺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建邺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建邺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快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建邺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建邺区突发事故事件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邺区内可能发生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当发生Ⅰ级、Ⅱ级、(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并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快速果断。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整合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能力。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是全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区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街道及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交巡警四大队,由交巡警四大队牵头负责。

  4、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消防大队,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质监分局,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8、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工作

  各相关部门、街道及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管理,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所属街道及主管部门。各街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各街道及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工作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Ⅲ级、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Ⅳ级事故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2、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Ⅳ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自身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各街道、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发布

  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区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相关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Ⅳ级(一般事故)的,由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别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现场救援保障

  各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部门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供区应急救援机构查询和调用。

  (三)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完善应急救援网络,提高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事故发生时,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保持救援工作的连续性,并确保救援人员的防护和安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五)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各街道、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六)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加大对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检查管理,必要时可以征用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保障被疏散人员的衣、食、医、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应急救援预案的信息、接警电话、自救、互救、避险等基本的常识告知公众。并利用区11所安全文化学校平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逐步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担负应急救援的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组织救援培训。要将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应急人员应对事故的综合能力。要将有关事故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组织演习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救援指挥部要组织综合性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

  (三)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政府颁发的《建邺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政发(2003)4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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