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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邺区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安监字(2009)03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建邺区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报告接受部门:根据分级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我局接受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定期报告。
  二、工作要求:请各企业负责人认真研读《制度》,并结合企业情况认真对照,逐条落实。
危化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报告时间:报告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
  
  附件:建邺区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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