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首页 >> 安监文件
 

关于转发省市安监局有关“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安监字(2009)02号

各化工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现将省市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一、报告接受部门:根据分级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我局接受南京普天化工材料厂等五家化工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定期报告。
  二、工作要求:请各企业负责人认真研读《制度》,并结合企业情况认真对照,逐条落实。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报告时间:今年首次报告时间为3月20日,以后的报告时间按省局规定不变。

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2月16日

 

 
 
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5-87778330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
E-mail:jyaj@nj.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